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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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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说明 一、 本合同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管理的规定制定,供当事人采用。 二、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应当先与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该确认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家庭成员应当为合同买受人或同住人,其他人不得作为合同买受人或同住人。合同买受人和同住人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四、 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同住人应与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本合同附件一《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协议》。 五、 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依据有关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规定对合同买受人、同住人使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进行管理,并享有回购、收回等权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按照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 为了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及附件并慎重签订本合同。 七、 本合同文本自 2013年 11月 1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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