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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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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入股人(以下简称甲方):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依据 (合作社/公司)章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入股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天津市 区(县) 镇 村的 亩土地(详见附表)的承包经营权向乙方入股,从事 生产经营。以上入股土地按照每亩折合 股的标准,共折合股份 股。甲方以资金入股 元,按照每 元折合 1股的标准,共折合 股。第二条 入股期限入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月(最长不得超过本市二轮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第三条 股份分红与支付方式甲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依法享有按股分红的权利,乙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分配股份红利:1.保底分红,以实物折合现金方式支付:按照每股每年保底分配 公斤 (作物)的标准,以(当年/上年)国家收购价格的平均价折合现金支付。保底分配后盈余部分按 比例分配现金。2.保底分红,以现金方式支付:第 个生产年度乙方按照每股¥ 元(大写: )的标准给予甲方保底分配。以后每年由乙方召开 大会讨论决定保底分配标准。保底分配后盈余部分按以下比例分配现金: 。3.不保底分红。具体方式为: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Commented [2]: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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