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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量保证型能源管理项目合同(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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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 甲方(用能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节能服务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用能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与节能服务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 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 则,就系统节能改造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 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 第一条 名词解释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1.1 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 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或能源托管费支付节能服务公 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1.2 节能量 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能源消耗/能源消费减少的数量。 1.3 能源绩效 与能源效率、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有关的、可测量的结果。 1.4 能源绩效参数 可量化能源绩效的数值或量度。 (注:能源绩效参数可由简单的量值、比率或更为复杂的模型表示。) 1.5 能源基准 用作比较能源绩效的定量参考依据。 (注:特定情况下,能源费用也可以作为能源基准。) 1.6 基期 用以比较和确定节能量的,能源绩效改进措施实施前的时间段。 1.7 基准能源费用 用能单位在基期所花费的能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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