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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租赁合同(只挂不印)(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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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租赁合同(只挂不印)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 9号院 邮政编码:100035法定代表人: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 2016年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 (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2016年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FG151490,以下同)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1.定义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1 “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1.2 “采购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汽车租赁,包括各类短期或中长期的汽车租赁、包车服务及配套的服务支持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1.3 “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采购汽车租赁或包车客运服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及京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1.4 “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1.5 “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1.6 “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1.7 “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 2016年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2.适用范围2.1 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 2016年度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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