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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业服务临时管理规约(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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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 宁波市物业服务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小区(大厦)实际情况,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经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同签定。 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业主、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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