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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管理合同(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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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担保)管理协议书甲方(施工单位):乙方(建设单位):丙方(保险公司或专业工程担保公司): 丁方(行业主管部门):戊方(人社部门): 为共同预防和妥善处理建设工程领域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工人利益,根据《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交通运输局 水务局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汕人社〔2020〕75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汕住建通〔2018〕217号)、《转发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汕住建市通〔2019〕17号)等相关规定,现甲、乙、丙、丁、戊五方就甲方位于 的建筑工程项目,甲方向丙方投保的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担保)的投保情况、欠薪赔偿、赔偿后等额补足投保等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承诺(一) 年 月 日,向丙方投保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万元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担保),并取得丙方保险合同、保险单或保函。施工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项目申领施工许可的,保险合同项下保险金额按施工合同总造价的 3%计算,工资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最高限额为 500万元(含本数),最低限额为 5万元;施工单位在投保新开工项目工资保证保险前连续两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填报《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比例减半申请表》,可向戊方申请工资保证保险(担保)投保比例减半;对投保前两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新开工项目保证保险(担保)按施工合同总价的 4.5%(最高限额不超过 500万,含本数)投保;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施工单位,新开工项目保证保险(担保)按施工合同总价的 6%投保,投保金额不设上限。(二)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情况,且未按戊方规定时限改正的,根据戊方要求,同意由丙方及时支付赔偿保险(担保)金用于发放被欠薪工人工资,且丙方自向被欠薪工人支付赔偿保险(担保)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欠薪工人对甲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三)在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担保)赔偿金用于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后,甲方应当在 30日内,等额向丙方投保并开具保险单或保函。(四)在投保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担保)后,甲方需填报《申请工人工资保证保险管理审查表》,经丙方确认,人社部门审查并加具意见单,将甲方纳入保证保险(担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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