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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猪买卖合同(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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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品种和数量1.品种: 。2.数量: 。(必须明确规定生猪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第二条 等级、质量和检疫方法1.等级和质量: 。(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标准确定猪的等级和质量;国家有关部门无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2.检疫办法: 。(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卫生检疫规定的,按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检疫;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无检疫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检疫办法。)第三条 价格、货款结算与奖励办法1.价格: 。2.货款结算方式: 。3.奖励办法: 。第四条 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期限: ,地点: ,方式: 。第五条 买方的违约责任1.买方未按合同收购或在合同履行期内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由买卖双方约定),向卖方偿付违约金。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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