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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委托养殖合同(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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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委托养殖合同(示范文本)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2008 年 10月发布 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适用于辽宁省区域内委托养殖业务。养殖的种类,在文本划一中具体写明。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本文本各项条款。三、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中“仲裁”、“诉讼”只能选择其一,仲裁条款应写明选择的仲裁机构名称。四、双方当事人约定保证金等预付性条款的,可另行签订补充条款。委托方不得利用该条款进行合同欺诈。五、本合同文本条款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合同编号: 委托方:养殖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委托养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委托养殖的种类、名称、数量1. 种类及名称: 2. 数量:养殖方年养 只,由委托方按本合同标准分级收购。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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