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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展览场地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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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展览场地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05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制订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上海市展览场地租赁合同 签约双方: 展场经营单位(下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承租展场单位(下称“乙方”):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主体 1.1 甲方系依法取得座落于_展览场地租赁经营权的法人。 1.2 乙方系本合同约定的展会的主办单位。 第二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生效。对依法需经政府部门审查的展会,本合同应自展会取得政府部门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三条  租赁场地 甲方同意乙方租用位于_,总面积为_平方米的场地(下称“租赁场地”),用于乙方举办_(展会全称)。 第四条  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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