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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出租居间合同(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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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出租居间合同(试行)合同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委托人(甲方):居间人(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出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出租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出租具备以下条件的房屋(见附件),并协助其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用途: ;对承租人条件的特别要求: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条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三条 现场看房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应到房屋现场对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房屋状况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一致的,乙方应要求甲方对合同进行修改。乙方陪同承租人现场看房的,甲方应予以配合。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与房屋状况不一致造成承租人拒付看房成本费的,甲方应支付全部费用。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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