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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主承销商使用协议(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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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主承销商使用协议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乙方: (主承销商) 第一条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使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首发新股询价、网下申购和配售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保证网下发行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根据《证券发行和承销管理办法》、《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发建设的基于互联网的用于首发新股询价、网下申购和配售的电子化平台。第三条 甲方根据乙方申请,为乙方提供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乙方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新股询价和发行,并不改变其作为主承销商的责任及其与发行人、投资者)以及配售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第四条 乙方如需要使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应在首发新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招股意向书刊登前一交易日向甲方提出利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新股网下发行的申请。第五条 甲方接受申请后,对乙方进行授权。乙方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因乙方操作不当引起的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承担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日常运行管理及系统维护工作,保证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正常运行。(二)甲方可根据业务需要,适时调整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容、功能和用户权限。(三)甲方应当对乙方使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供技术指导,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四)因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维护或升级等原因需暂停使用的,甲方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五)甲方提供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技术支持时间为交易日的 8: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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