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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务派遣示范合同文本(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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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合同管理的通知 劳务派遣示范合同文本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5年 1月 13日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示范文本)  甲方:_ 乙方:_ _年_月_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签 约 须 知 一、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合同书为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 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四、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未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派遣在校学生实习。 五、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六、本合同期限不得低于二年,合同期限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七、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使用本合同书订立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不需协商之处可写“无”或划掉。订立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劳动者需本人签字。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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