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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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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和《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 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为了使客户充分了解上海市场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试点业务风险,开展期权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其他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统称“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制订《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相关业务存在的风险,由客户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 《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期权业务的所有风险。客户在参与期权业务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条款,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期权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一、 一般风险事项 (一) 提示客户在办理期权业务前,应当充分理解期权投资者应当具备的经济能力、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投资经历、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业务。 (二) 提示客户在办理期权业务前,应当了解期权的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各类公告信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和各类公告信息以及期权经营机构的相关法律文件。 (三) 提示客户在办理期权业务前,应当充分了解期权业务的风险特点。期权不同于股票交易业务,是具有杠杆性、跨期性、联动性、高风险性等特征的金融衍生工具。期权业务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全部保证金。 (四) 提示客户期权业务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客户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期权经营机构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客户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规定对客户的综合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也不构成对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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