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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BF—200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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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提示:本合同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旧机动车买卖交易。签订合同前,当事人请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并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填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旧机动车买卖的有关事宜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卖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注:批量交易车辆请填写合同附件) 车主名称:  ;号牌号码: ;厂牌型号:  ;养路费缴付有效期至  ;初次登记日期: ;行驶公里数: 。 车辆使用性质:□客运、 □货运、 □出租、 □租赁、 □非营运、 □其他。 车辆状况: 。 第二条  车辆成交价格及交验车 车辆成交价格为(不含税费) 元;大写:   元;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为□买方负责、□卖方负责、□ 。 买方应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同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自验收、审验无误起 日内向卖方支付车价款。 卖方应在收到车价款后向买方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在_日内协助买方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注:双方约定分期付款的,可就付款时间及车辆交付等问题在第六条中约定。) 相关文件包括: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证明、税讫证明、车辆年检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  。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卖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且该车符合相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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