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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成品)代销合同(BF—200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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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成品)代销合同 第一条  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款单位:元/编 号品 名品 种商 标规 格数 量产 地包装标准及要求保质期限及要求产 品 标 准运 输 保 管 条 件单 价总 价合 计 人 民 币 ( 大 写 ) : ¥ : 第二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相关证件:初次交易的,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开户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代理销售授权书》□《检疫证明》□其他;再次交易的,为:□《食品检验报告》□其他。 第三条  食品备案:已办理备案的,出卖人应提供备案编号;尚未备案的,备案手续由(委托人/代销人)办理。 第四条  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 第五条  食品验收方法:。 第六条  代销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七条  报酬的计算方法: 。 第八条  报酬、价款的结算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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