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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上海市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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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使用说明 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筹集、补建、再次筹集、补充、使用、审价、审计、增值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维修费用承担、账目公布、账户管理。本规约是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制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是有效调整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本。2、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3、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并以业主大会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为准。4、本文本中的示范条款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第一条 (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 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续筹、补建、增值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第二条 (维修资金账户管理)本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代为与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维修资金代理记账等机构分别签订《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委托合同》、《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代理记账合同》。第三条 (维修资金筹集、补建与再次筹集)业主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筹集、补建、再次筹集维修资金:(一)按照相关规定交纳首期维修资金;原未交纳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按以下第 、 项方式补建: 1.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 元/平方米一次性交纳; 2.分 次交纳,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次不少于 元/平方米交纳补建; 3. (二)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 30%时,按下列第 、 项方式再次筹集。再次筹集后维修资金余额,配备电梯的物业不得少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 7%;不配备电梯的物业不得少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 5%:1.分期交纳的,按 元/平方米逐月交纳,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予以代收,并在 日内转入维修资金分户账内; 2.凭维修资金交款单,在规定时间内向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一次性交纳;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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