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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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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海南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使用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国家指定的经营海南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赴台游旅行社”)与海南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2.旅游者参加赴台湾地区旅游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具有组织海南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3.旅游者在交纳费用后,旅行社应开具发票。旅游者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所签的合同(协议)及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4.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以及其他须注意的事项,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旅游者应结合自身状况,选择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旅游项目。5.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 、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6.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使用“准×星级”、“相当于×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与××同级”等模糊不确定性用语。7.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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