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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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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示范文本(试行)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说明一、本合同所述电梯包括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驱动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及其它类型电梯。二、使用单位,即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三、维护保养单位,是指取得相应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单位。四、维护保养,是指为保证电梯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按照 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以及更换易损件的活动。五、维护保养时间,是指每次完成保养项目所需的现场工作时间。六、本合同不含电梯修理、改造项目,如需修理、改造,应另签合同或协议。电梯的修理、改造的定义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关于电梯施工类别划分的相关规定。七、电梯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拥有、管理或维护保养的电梯在运行期间造成乘客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被保险人,至少包括电梯所有权人、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浙江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使用单位(甲方):维护保养单位(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GB/T 31821-2015 《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DB33/T 955-2015《曳引式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技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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