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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的框架协议(2009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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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的框架协议(2009年)(二) 甲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  地址: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8号电话:88371828 乙方: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济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内大街 410 号电话:804869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从 2009年 1 月 1 日起,甲方下属的北京市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顺义区、密云县、怀柔区、平谷区、房山区、大兴区、昌平区、延庆县和西客站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的地方各税费,委托乙方下属的各区县支行(或分理处)代为征收。 委托代征的具体事宜由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分别与本区县支行(或分理处)签订协议予以明确。 二、甲乙双方通过信息平台交换数据,甲方所属各区县局每月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按双方约定的形式将委托代征信息放置在约定的信息交换平台上,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数据按约定的日期扣款,并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向甲方反馈代征税费情况。 三、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用税收缴款书。 四、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涉税信息予以保密,并承诺不把该信息用于本协议规定以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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