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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范本二)(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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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范本二) 委托证书号: 委托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 代征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电话: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的框架协议》,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 甲方委托乙方于年月日起代征甲方所管辖的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费。具体情况按甲方提供的应征税费信息确定。 二、 本协议所规定的代征程序为: (一)甲方在每月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应征税费信息; (二)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应征税费信息,于次月 5日和 15日(遇节假日顺延,具体日期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的扣款日期表为准)分两次扣款,对扣款成功的,乙方应开具税收缴款书,并负责将税收缴款书交付个体工商户; (三)乙方应于扣款当日及时将税费足额缴入国库,如遇特殊情况乙方不能及时入库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四)乙方应于扣款次日将扣款成功及不成功的信息反馈甲方; (五)对乙方每月 15日扣款不成功的,由甲方负责征收相关税费入库。 三、 甲方应按季度向乙方支付实际代征税款 1%的委托代征手续费。乙方于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甲方报送《手续费支付信息表》,甲方经审核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对不能及时支付的,应予说明,并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 四、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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