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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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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操作指引 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 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和(以下简称“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年月日订立。  一、专项条款 1.1. 法律服务范围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指定承办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服务(以下简称“案件”)为: [诉讼案件] 代理委托人就案件的进行诉讼。 [非诉讼案件] 就事宜或项目向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协助委托人处理与该事宜或项目相关的法律事务。 1.2. 代理权限 委托人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 1.3. 律师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律师作为本协议法律服务事项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1.4. 律师费 律师费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 (1)定额律师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计件方式收取定额律师费,律师费总额为元。 (2)按标的额计算律师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律师费,收费的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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