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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茶叶买卖合同(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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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北京市茶叶买卖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出卖人(甲方)与买受人(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茶叶买卖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标的单位: 元/内质备注品名等级数量产地生产日期条形码号单价总价采摘时间外形碎末含量%水分含量%汤色 香气 滋味叶底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第二条 质量标准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检验报告及相关证明。茶叶的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GB2762-2005)和(GB2763-2005)。凡明示为有机茶、无公害茶、绿色食品茶、原产地保护名茶的,均应提交认证证明。有机茶应符合(NY5196-2002)标准,无公害茶符合(NY5244-2004)标准,绿色食品茶叶符合(NY/T288-2002)标准,原产地保护名茶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双方应当将样品封存保管,用于交货时对样验收。第三条 包装茶叶包装采用 方式,执行 标准,包装物由(甲方/乙方)提供,包装费由(甲方/乙方)承担。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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