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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房屋租赁合同(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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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说明 1.本合同所称房屋是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并由不动产权利人出租的房屋。2.为体现合同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后,未作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内容视为双方同意。3.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约定为优先。4.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5.签订合同前,出租方应当向承租方出示有关证书、证明文件等。6.签约之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咨询。7.根据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当事人应当到市、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枞阳县住建局、义安区住建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8.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和享受政策规定的公共服务的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号: )出租方(甲方):出租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委托代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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