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示范
合同预览图

××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登记结算服务协议(2017年)

8次浏览 0次下载 共1页 发布日期:2017-08-09
免费模版
××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资产管理产品登记结算业务运作,确保各项业务正常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其旗下资产管理类产品(以下简称“资管产品”)登记结算业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担任受托注册登记人,通过乙方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代为办理投资者账户管理、资管产品持有人名册登记以及资管产品参与、退出、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权益分派等资管产品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双方须遵守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乙方公司网站就登记结算业务事宜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规则、细则、规定、办法、指南、指引、业务协议、通知等各类规则)。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资管产品登记结算服务,有权使用乙方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办理投资者账户管理、资管产品持有人名册登记以及资管产品参与、退出、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权益分派等资管产品登记结算相关业务; 2、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资管产品合同的规定,在乙方发送的资管产品交易待确认数据基础上对相关资管产品业务数据进行交易确认处理; 3、甲方有权从乙方获得必要的业务资料及业务支持; 4、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配合开展资管产品业务创新和系统升级工作; 5、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定通知乙方按甲方要求设置资管产品相关业务参数;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最新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