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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权交易受让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中央企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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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权交易受让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中央企业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要件的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适用条款。条款所列内容,包括括号中所列内容,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 二、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 三、合同涉及的当事人基本概况的填写:按合同要求载明清楚,如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载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居住地址、邮编、电话、开户银行帐号等。 四、"受让委托业务"一般包括: 1.提供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 2.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 3.提供策划投资咨询服务; 4.制作投资分析报告; 5.寻找受让标的; 6.办理申请摘牌手续; 7.制作受让方案(投标书); 8.参与受让洽谈; 9.参与合同签约; 10.参与受让标的的交割; 11.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制作产权交易合同文本、办理合同审核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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