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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商付款(分包)保函(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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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商付款(分包)保函(试行) (分包商): 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总承包商”)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总承包商的申请,我方愿就总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总承包商应向贵方支付的工程款。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本保函所称工程款是指 。 二、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内。 贵方与总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总承包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 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总承包商未支付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在出现贵方与总承包商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总承包商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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