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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BF—200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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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编号:  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 00四年四月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示范文本,供出租方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方)代理出租房屋使用。签约前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未尽事宜可在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中或在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确。  二、出租方应当出示下列材料: (一)房屋权属证明; (二)身份证明; (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四)将房屋出租给境外人员及外资机构的,还应具备涉外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方)应当出示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四)交纳租赁代理保证金的有关凭证。 四、双方应共同查验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并签字盖章。 五、合同内的空格部分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填写。 六、出租方可通过登录“北京房地产交易信息网(http://www.bjfd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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