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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供货商、联营商专用)(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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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行《北京市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供货商、联营商专用) 甲方(商业零售企业): 乙方(供货商、联营商):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商品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时,应当具备相应的证明权利合法有效的文件。接受第三方授权经营的,应当具备有效授权文件;确实不能提供授权文件的,应当具备所售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甲方进货前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上述各款所列文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复印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也可以要求提供原件以作验证。甲方有权检查销售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乙方补充相应证明文件。 乙方应当保证其提供商品的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发现向甲方提供的商品的知识产权标记、标识错误,应当立即改正,并书面通知甲方对在售商品作相应处理。甲方发现乙方提供商品的知识产权标记、标识错误,有权通知乙方,要求乙方在指定期限内改正。 甲乙双方应当互相配合,迅速妥善地解决知识产权投诉、行政查处或者民事诉讼。 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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