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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合同(选聘法学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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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拔聘任程序 规则(试行)》和《上海市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上海市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合同 (选聘法学专家) 甲方: 政府/委办局 乙方: 专家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 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5〕19 号,以下简称《意 见》),聘任乙方担任甲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现双方就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事宜,经协 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顾问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乙方担任甲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根据甲方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参与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每年不少于 次,提出具体制度建设的意见和 建议。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研究,每年不少于 次,提出法律论证、审核专家意 见。 □参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审核,每年不少于 件,提出合法性审 核专家意见。 □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议、行政应诉案件应对,每年不少于 件,提出专家意 见、建议。 □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提出法律处理专家意见、建议。 □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与评估,出具调查报告或专家意见。 □协助提供法制培训、宣传等服务,每年不少于 次。 □甲方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 2.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顾问事项、内容以及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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