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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成品)买卖合同(BF—200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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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北京市食品(成品)买卖合同 第一条  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单位:元/编 号品 名品 种商 标规 格数 量产 地包装标准及要求保质期限及要求产 品 标 准运 输 保 管 条 件单 价总 价合 计 人 民 币 ( 大 写 ) :   ¥ 第二条  出卖人应提供的相关证件:初次交易的,为:□《营业执照》 □《商标注册证明》 □《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 □《开户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 □《代理销售授权书》 □《检疫证明》 □ 其他  ;再次交易的,为:□《食品检验报告》 □ 其他  。 第三条  食品备案:已办理备案的,出卖人应提供备案编号;尚未备案的,备案手续由(出卖人/买受人)办理。 第四条  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 。 第五条  食品验收方法:  。 第六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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