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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厂房租赁合同(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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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厂房租赁合同(2005版) 甲方(出租方):_ 住所:_邮编:_ 【法定代表人】【本人】:_联系电话: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 【委托】【法定】代理人:_联系电话:_ 乙方(承租方):_ 住所:_邮编:_ 【法定代表人】【本人】:_联系电话: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 【委托】【法定】代理人:_联系电话: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关于本市加强租赁厂房和场所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意见》(沪府办发[2004]34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安全管理意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厂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厂房情况 1.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座落在本市_【区】【县】_路_弄_号_室(部位)_(以下简称"该厂房")。该厂房出租【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为_平方米,其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1.2 甲方作为该厂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授权委托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厂房的【房地产权证】【产权单位委托出租的证明】【法律规定其他权利人证明】,权证编号:_;并已告知乙方该厂房【已】【未】设定抵押。 1.3 该厂房原规划设计的生产使用性质为_;其现有装修、有关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下同)状况、安全生产条件、防火等级,以及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改变技术工艺或生产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其它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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