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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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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发文名称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定义。资金融入方为出质方,资金融出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  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  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交易系统根据深交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条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  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交易应当确保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参与者应当根据深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  资金融入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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